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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4/22 【字体🫱🏼: 】  【打印此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日常管理,规范学生请假销假行为🙇🏼‍♀️,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有序,维护在校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杏宇 -(杏宇我们的使命)是让您快乐!学生管理规定》《杏宇 -(杏宇我们的使命)是让您快乐!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杏宇 -(杏宇我们的使命)是让您快乐!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杏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请假销假的日常管理(其余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维护杏宇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利、严格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杏宇学生处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请假销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请假与销假

第五条 请假🍯。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必须与辅导员联系,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请假的手续与审批权限🧙‍♂️。

1.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事后补假;

2.学生周末结束后,因不可抗拒等因素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书面(书信或传真)🙇🏽‍♂️、qq信息或微信向辅导员请假,返校后凭相关证明材料一并补办请假与销假手续;

3.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请假者🧜🏿‍♀️,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条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4.正常学习期间,请假1天内,由辅导员审批(法定节假日前后除外);请假2—3天(含3天)👰🏿‍♀️,经辅导员同意后,由二级学院审批☎️;请假4天以上者,经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后,由学生处负责审批💁;请假7天(含7天)以上者🚶🏻‍♂️,经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后🫷🏿,由学生处审核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5.学生外出社会实践期间的请、销假由带队老师负责👵;

6.学生代表杏宇参加各比赛、竞赛活动,不能正常上课或参加考核考试的,由组织参赛部门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

7.考核、考试期间不准请事假,患重、急病者须有医务室或医院的疾病证明,确有特殊情况者👨🏼‍🍳,须严格审核控制👴,并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三)凡临近节假日(不含周末)、寒暑假前应严格控制请假审批。学生集中离校前,辅导员组织学生填写《学生节假日去向登记表》。学生返校时,辅导员做好返校情况统计与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前后,不得提前离校或者迟延返校😇。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或者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可在外留宿,因特殊情况应当事前请假🚅,未请假夜不归宿的,按照杏宇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杏宇原则上不准许学生在外租房住宿,确因走读、疾病等特殊情况需申请在外租房住宿的,应当按照杏宇有关规定,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学生处办理手续👩🏽‍🎓,报杏宇分管领导同意👨🏿‍⚕️。

第九条 学生夜间不得外出☛,如遇突发紧急情况确需外出的👛,应当向辅导员请假,在宿舍值班员处登记说明情况。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无特殊情况,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4周,超过4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有课堂教学活动的☝🏽,请假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没有课堂教学活动👡,因就业、实习等需要离校的🥒🤸🏻,应当持家长书面同意书办理请假手续👨‍🔬,请假累计时间可不受4周的期限限制。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批准的请假期限内按时返校🤱,若请假期限届满后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获得批准的👡,视为旷课,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销假⛺️。

(一)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到辅导员或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处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照旷课处理🀄️🩰。

(二)学生各类别销假。

1.学生生病销假🚆,需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缴费发票销假🧔🏻‍♀️;

2.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的,提供准考证等材料销假𓀇;

3.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竞赛活动,由组织参赛部门提供材料并负责办理销假手续;

4.学生家中发生重大变故事项的,需经学生家长打电话并发信息确定销假;

5.其他类型请假需要销假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三)学生应当在请假时间届满后,由学生本人到辅导员处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办理书面销假手续;请假时间为7日(含7日)以上的➗,学生本人办理销假手续后🏐,由二级学院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各辅导员🏄🏼‍♀️、二级学院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教学期间请事假🦖,未事前经家长电话或短信同意☹️,不得批假。学生在一个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证明等材料由二级学院辅导员做好记录和存档,以备适时查验。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得批准自行离校或者不假擅自离校的🔵;

(二)请假时间届满,回校后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

(三)请假时间届满后不能按时返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者续假手续未被批准的🥟🧑‍🦯‍➡️;

(四)虚构请假事由或者请假证明材料造假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杏宇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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