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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杏宇 -(杏宇我们的使命)是让您快乐!委员会党组织与党员定期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18 发布者:党建信息管理员 访问次数:

中共重庆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党组织与党员定期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党内广泛开展谈话活动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站在顾全大局、勇于担当,团结合作的高度,认真落实党组织与党员定期谈话制度🫱🏻🤦🏼。

第三条  党组织与党员定期谈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党性原则的要求,对原则问题、是非问题要态度鲜明,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明确指出,不能只讲成绩👨‍👩‍👦,回避问题。

(二)平等交流原则。要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话对象进行交流😡,交流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讲清问题,又要维护团结👨🏼‍🔧,达成共识🏋🏻‍♂️🚴。

(三)以诚相见原则。要开诚布公🕯,消除顾虑,讲真话👨🏼‍🔧、实话,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统一思想,同时注意倾听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注重实效原则。开展谈话活动,要有的放矢🦇,找准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交流。要通过努力🛝,使谈话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感情🤙🏽、谈出团结,谈出干劲📀、谈出进步。

(五)尊重信任原则🙍🏿‍♀️。必须建立互相信任的谈话基础,不得泄露谈话人的隐私💇。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  谈话的对象包括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定期谈话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划分为:

(一)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学院、部门党员负责人之间;

(三)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之间;

(四)党员与党员之间✮。

第五条  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谈话,以沟通思想🤵🏻、消除误解🤡🎦、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为目的,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遇有重大问题👨🏽‍🎤,随时开展🧑🏼‍🦰🎵。

第六条  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学院🤽🏻‍♀️、部门、单位党员负责人谈话🤴,按照分工对口的原则🤦‍♂️,以沟通思想🪁、促进工作为目的🤏🏼🧜🏻‍♂️,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与党员定期谈话,以了解党员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为目的,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第八条  党员与党员之间开展经常性谈话🙇‍♂️📝,以相互沟通、相互了解、增进团结为目的💆🏻。

第三章  方式与内容

第九条  定期谈话采取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既可采用“一对一”的交流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第十条  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情况👨‍🦽‍➡️;

(二)发现谈话对象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三)征询谈话对象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四)交流思想🪨、倾听呼声🧛🏿‍♂️,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党组织的工作意图和思路,从而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误解和隔阂✢,化解分歧和矛盾,增进了解和信任;

(六)其他认为必须交谈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党组织与党员谈话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坚持五必谈:

(一)岗位调整必谈🍀。党员干部提拔任用🧚🏼‍♂️、交流轮岗🔻、免职降职、退休离职时,应及时进行谈话🤾,对提拔的党员干部进行激励谈话,对免职降职的干部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勉励或帮助谈话,做好岗位调整党员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

(二)考核测评必谈🪓🤙🏼。党员考核考察、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工作结束后,对相关情况(包括意见🤾🏼‍♀️、建议等)💑,要及时向被考核、评议的人员进行反馈🙋‍♂️,帮助其正确认识自我,正确对待群众评价💤,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受到奖惩必谈🔴。对受到重要表彰、奖励和受到批评、处分等情况🙅🏿‍♂️,及时与党员交心谈心🧑🏼‍🎓,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8️⃣。

(四)家庭困难必谈。当党员生病、家庭遇到意外灾难事故🤵‍♀️、遇有较严重的家庭关系问题🎳、党员家庭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时👩‍💻,及时谈话,帮助党员克服困难🤷🏿‍♂️、解决问题。

(五)发现问题必谈。对有群众来信来访真实反映党员问题的🤹🏿‍♂️,学习、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组织内部出现严重不团结现象的,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综合考核评价较差的,在干部任用和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有不良反映的,进行提醒谈话,从严管理党员,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杏宇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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